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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我所陈万宝律师代理一起当事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,本案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向检察官提出辩护意见,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、初犯、积极赔偿损失且取得谅解、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,其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但犯罪情节轻微,主观恶性较小,社会危害性已得到一定的弥补和修复。根据《刑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改变定性并作出不起诉决定,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。检察官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,邀请人民监督员、听证员对该案件举行公开听证进行监督。人民监督员、听证员分别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发起因及案件具体情况后,经独立评议,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一、不起诉决定的分类
1、法定不起诉(绝对不起诉)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2、证据不足不起诉(存疑不起诉)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条第四款规定,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,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3、酌定不起诉(相对不起诉)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条第二款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。从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条文来看,酌定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:一是涉案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,符合犯罪构成要件;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。
二、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注意事项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,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。
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三百七十三条,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、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,经检察长批准,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,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,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。
当事人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后,并不代表案件终结,也不等于不处罚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,仅表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予刑事处罚,但不意味着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。
刑事案件流程复杂,涉及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。尽早委托律师不仅能帮助嫌疑人依法维权,更能通过专业手段争取取保、不起诉或从轻或减轻刑罚。若遇到刑事案件,请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,我所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!
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——茂,意为草木旺盛;坤,代表大地百姓,坤亦为昆山“昆”的谐音。茂坤,意为律师团队只有根植于昆山大地,服务百姓社会,助推昆山发展,方能事业兴旺。茂坤服务宗旨是:法律至茂,服务至坤,意为全所致力于宣讲法律,促进法律之树茂盛,法律服务于社会百姓,让全社会崇尚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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